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環境用藥製造業、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歇業、停業,或經撤銷、廢止許
可證或許可執照後,其環境用藥應予適當處理;其處理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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