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條文關聯

每月終了五日內,總務科應將財產及物品增減收發餘存數量編製財產增減
表,送會計室審核後呈請書記官長核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