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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69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審查合格證書之發給)
依本規則之審查認為合格者,由司法行政部發給審查證明書,但依第十 二條審查者,須經第二次審查及格後始得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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