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條文關聯

主管建築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委託具有各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業公會或團
體(以下簡稱審查機構)辦理:
一、建築執照之審查。
二、施工勘驗或竣工勘驗。
前項審查機構之資格、項目、程序、書件表格,由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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