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市政府應訂定低碳永續採購規範,推動各機關學校優先採購經環境部、經
濟部能源署、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協議之國家或
地區所認可,具環保標章、節能標章、省水標章、綠建材標章、碳足跡減
量標籤、台灣木材標章或森林驗證標章等低碳永續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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