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經政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
技能檢定合格之人員,不得充任為操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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