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取水層應依左列各款決定:
  一、鑽鑿進行中,應按深度及地層變化情形採取地層樣品,並對可能為
      含水層之地層詳細調查其顆粒之大小、形狀及顏色。
  二、鑽鑿完成後,必要時應即實施電阻驗層並繪製與地層對照之比阻曲
      線圖。
  三、鑽鑿進行中應隨時注意有無鑽鑿用泥水之漏逸,如屬可能並應確定
      發生漏逸之地層及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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