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借用物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或滅失時,借用機關應於三日內通知出借機關查
驗,經出借機關查明確實,即行終止借用關係並收回借用物或辦理報廢手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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