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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補習班學生修業期滿學業成績考查及格者,由該補習班發給結業證書。 前項結業證書僅作為技能或學科之證明,不得作為升學或銓敘資格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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