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臺東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己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
  前項得予讓售之不動產範圍,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經建管單位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
  者,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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