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己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 前項得予讓售之不動產範圍,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經建管單位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 者,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