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05日

條文關聯

  縣市議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之必要者,得邀請縣市長或與該特
  定事項有關之縣市政府所屬機構之負責人,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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