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前二條規定申請補發使用執照者,其出入口、
  走廊、樓梯及消防設備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及消防法規之規定。但樓梯
  及走廊如利用原有樓梯修改構造,得不限制其寬度。增設之安全梯免計
  入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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