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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計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之一
本部所屬事業機構編制內正式派用人員及雇用人員曾任軍職年資,未核給 退伍(役)金及退休俸,經國防部核實出具證明者,應予併計退休、撫卹 及資遣年資。 前項規定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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