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業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簽發之保險單或暫保單,得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
  。
  以電子文件方式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應以數位簽章簽署;其紀錄保存
  、內部安全控制及契約範本等作業管理規範,並應事先由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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