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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之一
前條第一款之董(理)事行為準則至少應包括董(理)事發現保險業有受 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妥適處理,立即通知審計委員會或獨立董事或監 察人(監事)並提報董(理)事會,且應督導所屬保險業通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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