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財產管理之檢核要項如左:
  一、財產管理,是否按時登記;實際保管及使用之財產,是否與主(會
      )計單位之帳目相符。
  二、財產增減表,是否依時造送。
  三、財產之購置及營造,是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產權證件是否齊全完
      整。
  四、財產責任簽認手續,是否辦理齊全。
  五、出租或租用之財產是否訂立契約,出借或借用之財產是否有借據。
  六、財產之盤點,是否依期舉行,盤盈或盤虧之財產,有無查明情由依
      照規定辦理。
  七、廢舊不用之財產,是否及時處置或利用。
  八、財產之保養狀況,是否依期檢查,損壞之財產是否及時整修或報廢
      。
  九、財產之變賣,是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
  十、財產應付之稅捐,是否按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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