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規定開始顯示號訊時,顯示者之定位,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號誌旗時,應以右手執攏起之綠色旗,左手執攏起之紅色旗,
      兩臂下垂身體立正。
  二、使用手提號誌燈時,應以右手執燈,兩臂下垂,身體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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