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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四百零八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 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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