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集會管理之檢核要項如左:
  一、各項集會,事前有無詳細之規劃,事務管理單位與各有關單位是否
      密切配合。
  二、會場之布置,是否符合規定。
  三、集會場所之燈光、空氣調節及擴音設備,有無故障。
  四、集會通知,繕印有無錯誤,有無酌留送達期間。
  五、會議資料之繕印,是否清晰,有無錯誤。
  六、對於會議保密事項,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七、交通工具之管理,是否發生擁塞及缺乏情形。
  八、會議室用具,有無損壞或短少。
  九、各項消耗性之物品,管理是否嚴密,有無浪費。
  十、集會費用開支,是否依照規定。
  十一、會議紀錄於會後是否及時整理並按規定處理存檔。
  十二、各種會議有無統計及評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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