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物測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建物複丈(包括標示勘查)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應於申請複丈時填具
  建物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建物標示
  變更登記。其經申請人於複丈時當場認定,並在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者
  ,複丈完竣後地政事務所據以辦理建物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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