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法院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034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法院如認情形有必要時,有權指示當事國應行遵守以保全彼此權利之臨
  時辦法。
  在終局判決前,應將此項指示辦法立即通知各當事國及安全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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