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58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一、在不妨礙外交特權與豁免之情形下,凡享有此項特權與豁免之人員
      ,均負有尊重接受國法律規章之義務。此等人員並負有不干涉該國
      內政之義務。
  二、使館承派遣國之命與接受國洽商公務,概應逕與或經由接受國外交
      部或另經商定之其他部辦理。
  三、使館館舍不得充作與本公約或一般國際法之其他規則、或派遣國與
      接受國間有效之特別協定所規定之使館職務不相符合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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