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財產經借用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由管理機關查明隨時收回
:
一、借用原因消滅時。
二、於原定用途外,另供收益使用時。
三、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
非公用財產借用期間,如有增建、改良或修理情事,收回時不得請求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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