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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
非公用財產借用機關於借期屆滿前半個月,或於中途停止使用時,應即 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該管分支機構,定期派員收回接管,不得擅自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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