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財產借用機關於借期屆滿前半個月,或於中途停止使用時,應即
  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該管分支機構,定期派員收回接管,不得擅自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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