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判斷書,應於宣告詢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作成。
仲裁庭縱未逾仲裁法第二十一條所定期限,自詢問終結之日起,逾一個月
未交付判斷書者,由本會發函催告;逾三個月仍未交付者,本會得將仲裁
人姓名於本會刊物上公布。但已逾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法定或約定之
期限而仍未交付者,本會得逕行將仲裁人姓名於本會刊物上公佈。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