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航空器維護能力冊,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准後,據以
  執行。
  前項之能力冊應隨時保持最新及完整之資料,如有變更時,應即修訂並
  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准後,始得執行之。航空器使用人之維護組織及人員
  應依據航空器維護能力冊實施航空器之維護,並不得逾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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