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航空器維護能力冊,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准後,據以 執行。 前項之能力冊應隨時保持最新及完整之資料,如有變更時,應即修訂並 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准後,始得執行之。航空器使用人之維護組織及人員 應依據航空器維護能力冊實施航空器之維護,並不得逾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