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事細則(61.12.19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4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被派代人提出任(遴)用審查表及資歷證件,人事室應即填明適用之法
  規條款及擬敘級俸(薪),簽請局長批示後,依法辦理送審手續。
  前項任(遴)用審查案依法決定後,由人事室辦理任(遴)用手續,五
  職等以下或委任人員由局發給任命令,六職等及薦任以上人員,分別呈
  請  總統任命,並將審定等級俸(薪)額通知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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