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代人提出任(遴)用審查表及資歷證件,人事室應即填明適用之法 規條款及擬敘級俸(薪),簽請局長批示後,依法辦理送審手續。 前項任(遴)用審查案依法決定後,由人事室辦理任(遴)用手續,五 職等以下或委任人員由局發給任命令,六職等及薦任以上人員,分別呈 請 總統任命,並將審定等級俸(薪)額通知會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