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即將得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十日內 提出答辯書。主管機關於接到答辯書五日內,應連同罷免理由書送交水 利會,並由水利會及該選區之工作站公告十日,於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 辦理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