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發現有意圖干涉、操縱、指示其運
用或其他有損勞工利益之情事時,應通知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局認有處
置必要者,應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