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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意圖干涉操縱勞工退休基金之處置)
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發現有意圖干涉、操縱、指示其運 用或其他有損勞工利益之情事時,應通知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局認有處 置必要者,應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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