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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
門診給付範圍如左: 一、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二、藥劑或治療材料。 三、處置、手術或治療。 前項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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