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門診給付範圍如左:
一、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二、藥劑或治療材料。
三、處置、手術或治療。
前項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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