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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被查扣或沒入之環境用藥其處理費用之負擔者)
依本法查扣或沒入之環境用藥,需為適當處理時,其費用由原製造、加工 、輸入或販賣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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