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及本章程授權訂定之辦法,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並報請司法院備
查。但下列辦法之訂定、修正及廢止,應經司法院核定:
一、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訂定之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
二、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訂定之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
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授權訂定涉及人事經費之辦法。
四、依本法第三十條訂定之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及必要費用計付辦法。
五、依本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訂定之組織編制辦法。
六、依本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訂定之人事事項管理辦法。
七、依本章程第四十條訂定之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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