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為選定之會員起訴,被選定人得 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追加,並求對於被告確定選定人與被告間 關於請求或法律關係之共通基礎前提要件是否存在之判決。 關於前項追加之訴,法院應先為辯論及裁判;原訴訟程序於前項追加之訴 裁判確定以前,得裁定停止。 第一項追加之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被選定人於同一事件提起第一項追加之訴,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