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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
水利小組對擴張改善水源、災害復舊等重大工程,需用材料、技工及必 要辦公費用等開支,由水利會編列預算統收統支,按時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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