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本府主計處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編製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
  算及綜計表,提報市政會議通過後,函送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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