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一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災變,切合機宜,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二、對舞弊或其他危害本府權益情事,能事先檢舉或防止,因而免遭損 失或減少損失者。 三、維護本府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四、著有其他重大功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