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財產借用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出借機關收回: 一、借用期間屆滿。 二、借用原因消滅。 三、變更原定用途。 四、擅供原定用途外之收益使用。 五、擅自讓由他人使用。 非公用財產借用期間,如有增建、改良或修理情事,收回時不得請求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