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財產借用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出借機關收回:
一、借用期間屆滿。
二、借用原因消滅。
三、變更原定用途。
四、擅供原定用途外之收益使用。
五、擅自讓由他人使用。
非公用財產借用期間,如有增建、改良或修理情事,收回時不得請求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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