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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中央法令牴觸者外,僅得為 文字之修正,不得變更原意。議案全部處理完竣後,應將全案提付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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