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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公開及秘密會議之舉行)
縣市議會會議,應在縣市政府所在地公開舉行。但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 提議或第四十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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