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05日

條文關聯

  縣市議會會議,應在縣市政府所在地公開舉行。但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
  提議或第四十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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