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8日

條文關聯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會議應在鄉、鎮、縣轄市公所所在地公開舉行
  。但主席或代表三人以上提議或第四十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時
  ,得舉行秘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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