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發現列車標誌不完備之站長或接受通知之站長,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使乘務員整備標誌。但車長值乘前部守車為整備後部標誌有延誤列
      車之虞時,應由站長代為整備之。
  二、夜間列車前端或後端標誌之燈光熄滅時,雖係通過之列車,亦應使
      其停車整備之。
  三、列車出發或通過後發現其標誌不完備時,應通知前方站站長。
  四、在自動區間、中央控制區間、施行隔時法或嚮導隔時法之區間,夜
      間在列車開行後,發現其後端標誌燈光熄滅時,後開列車雖係通過
      之列車,亦應使其停車,並將情事告知司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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