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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四百十七條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 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 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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