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