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自動識別標誌,晝間均為黑邊白底反光之方形板一個,上方黑色書寫號
  誌機設置地點之公里數(尾數不計),下方書寫黑色1234等號誌機
  之號數,上下間並以黑橫線一條相隔。
  雙單線區間屬於東線者並附加E字,屬於西線者附加W字;三單線區間
  ,屬於中線者並附加M字;四單線區屬於中東線者,並附加ME,屬於
  中西線者並附加MW;如需區別上、下行者,下行附加D字,上行附加
  U字表示之。
  前項號誌機之號數,並應按左列規定編排之:
  一、自動區間:兩站間進站號誌機外方,自最接近進站號誌機之自動閉
      塞號誌機起為第1號,以下順序編號及於後方。
  二、中央控制區間:兩站間進站號誌機、掩護號誌機外方或延長線號誌
      站之出發號誌機外方,自最接近各號誌機之自動閉塞號誌機起為第
      1號,以下順序編號及於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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