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需用土地人應於完成財務結算後三個月內撰寫區段徵收成果報告,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成果報告應記載事項及資料如下:
  一、緣起。
  二、事業計畫概述。
  三、徵收範圍、土地權屬及其面積。
  四、辦理經過:
    (一)計畫書撰製及審核。
    (二)公告、通知及異議處理。
    (三)各項補償費發放情形。
    (四)抵價地申請、核定及分配。
    (五)拆遷戶安置計畫執行情形。
    (六)管理機關領回土地分配情形。
    (七)農業專用區土地配售情形。
    (八)工程施工。
    (九)地籍整理及交地。
    (十)土地之處分。
  五、財務收支情形。
  六、效益評估。
  七、檢討及建議。
  八、檢附位置圖、徵收前後地籍圖、徵收前後土地使用現況照片、工程
      施工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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