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沉澱池設置規定如下:
  一、初步沉澱池:
    (一)池之形狀為矩形時,矩形池長與寬之比為三比一至五比一,寬
          度及長度依刮泥設備而定,其寬度為五公尺以下,長度為四十
          公尺以下,池數為二池以上,為水密性構造,並應設置刮泥設
          備。圓形池池底坡度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矩形池池底坡度
          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
    (二)漏斗型之污泥貯留槽壁應與水平成六十度以上。
    (三)初步沉澱池之計畫污水量依計畫最大日污水量設計,其有效水
          深、水面積負荷、沉澱時間,及溢流負荷等規定如下表:
      ┌───┬────┬──────┬────┬──────┐
      │處  理│有效水深│ 水面積負荷 │沉澱時間│  溢流負荷  │
      │方  法│  (m) │(m3/m2.日)│(小時)│(m3/m.日) │
      ├───┼────┼──────┼────┼──────┤
      │活性污│二點五-│三十五-七七│一點五至│一百二十-二│
      │泥法  │四點零  │            │二      │百五十      │
      ├───┼────┼──────┼────┼──────┤
      │生物膜│二點五-│二十五-五十│二點零至│一百以下    │
      │法    │四點零  │            │二點五  │            │
      └───┴────┴──────┴────┴──────┘
    (四)池牆之出水高為五十公分,在進流口應設置整流壁。
    (五)出水設備以使用溢流堰者為主,並設置除渣設備。止渣板之板
          頂距水面十公分,板底在水面下三十公分至四十公分。
    (六)矩形池應設有連續轉動式或往復式刮泥板,刮泥板速度為每分
          鐘零點三公尺至一點二公尺,圓形池宜設迴轉式刮泥板,以每
          小時一週轉至三週轉,刮泥板外週速度為每分鐘三公尺以下。
    (七)污泥應以抽泥機抽排,其排泥管之口徑應為一百五十公厘以上
          ,排泥管之配置應考慮易於清除,並在適當地點設清除口。
  二、最終沉澱池:
    (一)最終沉澱池之計畫污水量依計畫最大日污水量設計,其有效水
          深、水面積負荷、沉澱時間及溢流負荷等範圍規定如下表:
          ┌────┬────┬─────┬────┬────┐
          │處    理│有效水深│水面積負荷│沉澱時間│溢流負荷│
          │        │        │(m3/m2. │        │(m3/m.│
          │方    法│  (m) │日)      │(小時)│日)    │
          ├────┼────┼─────┼────┼────┤
          │活性污泥│二點五-│二十-三十│ 三-五 │八十-一│
          │法(高負│四點零  │          │        │百五十  │
          │荷型)、│        │          │        │        │
          │生物膜法│        │          │        │        │
          ├────┼────┼─────┼────┼────┤
          │活性污泥│三點零-│ 八-十二 │六-十二│五十以下│
          │法(低負│四點零  │          │        │        │
          │荷型)  │        │          │        │        │
          └────┴────┴─────┴────┴────┘
    (二)池牆之出水高為五十公分,整流壁之設置同初步沉澱池。
    (三)出水設備以溢流堰為主。
    (四)污泥得藉水位差排放或以抽泥機抽排,其排泥管之口徑應為一
          百五十公厘以上,排泥管之配置應考慮易於清除,並在適當地
          點設清除口。
    (五)其餘形狀、構造、刮泥機設備依照前款初步沉澱池之規定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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