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0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拘留,由警察機關檢具事證,聲請管轄地方
  法院或其分院治安法庭裁定之。
  前項裁定確定後,由法院治安法庭交由聲請之警察機關於其拘留所執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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