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領事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遇領館館員受逮捕候審或羈押候審,或對其提起刑事訴訟時,接受國應
  訊即通知領館館長。倘領館館長本人為該項措施之對象時,接受國應經
  由外交途徑通知派遣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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