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有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金管會得 視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並得令中華郵政公 司予以撤換。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增列複核精算人員及修正違反規定之文 字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