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有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金管會得
視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並得令中華郵政公
司予以撤換。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增列複核精算人員及修正違反規定之文
    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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