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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二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使其維護人員接受妥適之維護訓練,在開始使用新式 或不熟悉裝備時尤應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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